(作者:张佳奇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法庭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另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发现,很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分居的概念模糊不清,也不知道如何举证来证明分居的情况。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分居”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而不仅仅是夫妻分别两地居住,更不是“分床”。在证明分居时,建议采用以下两种策略:
1、 原告自行举证
原告可以提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证明,包括租房协议、工作证明、交通票据、在外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等;
(2) 生活记录,包括日常生活的视频、图片、购物外卖邮寄凭证等;
(3) 沟通记录,包括能够证明夫妻分居和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如书信往来、电子邮件、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
(4) 人证,包括亲朋好友、邻居、同居租客、居委会/村委会等人的证人证言。
2、 要求被告提出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原告提供证明分居的证据后,如果被告坚持主张双方当事人未分居,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夫妻一直在共同生活。这一策略比自行举证更为有效,因为在实际分居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甚至不可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夫妻一直在共同生活。
因此,只要掌握了有效的举证策略,在诉讼中证明分居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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