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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问题对于婚姻效力的影响
疾病问题对于婚姻效力的影响

      (作者:张佳奇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与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相比较,“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作为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民法典作出的变更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更为“重大疾病”,扩大了疾病的范围;第二,疾病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而是由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这些变更进一步体现了婚姻自愿和自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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