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男方能否以女方私自堕胎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男方能否以女方私自堕胎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张佳奇律师)
近年来,由于经济压力等各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堕胎的现象。在很多情况下,这会导致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出现隔阂,甚至导致许多夫妻因此而离婚。并且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可能会以女方私自堕胎侵害自己的生育权,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
那么,这种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虽然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在这方面,女方相对承受的压力和伤害显然要远远大于男方,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女方要冒着生命危险。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法律赋予了女方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也就是说,是否把孩子生下来,完全由女方自主决定,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女方完全有权自己决定堕胎,并且堕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男方以女方私自堕胎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