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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作者:张佳奇律师)


       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无效、失效等情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可以单独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仲裁庭开庭审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仲裁庭书面审理,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由上述地点或附近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由上述地点或附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适用的法律,应当由当事人明确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的法律不得视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或相关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
 

       当事人未约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适用的法律,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人民法院依照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认定的结果不同的,应当适用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涉外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约定适用的仲裁条款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确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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