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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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

     (作者:张佳奇律师)

      仲裁协议包括单独的仲裁协议和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两种形式(以下统称“仲裁协议”)。在内容方面,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双方当事人的信息。
      如果是单独的仲裁协议,这些信息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要求单独列出,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如果是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则无需单独列出。这些信息应当充分详细,足以准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包含有效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并且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即不属于以下争议的类型:(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果发生约定范围之外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如不能补充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调解、和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向某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仲裁机构的名称如何,必须准确无误。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核实查证仲裁机构的名称,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甚至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4、准据法和仲裁规则
      仲裁中所适用的实体法和仲裁规则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的,通常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和仲裁机构本身的仲裁规则。另外,有些仲裁机构制定了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专门的仲裁规则以及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适用这些规则,也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特别提示
      在订立涉外仲裁协议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如果涉外仲裁协议中仅约定了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并不能作为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或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就可能会出现根据不同的法律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有效和无效的不同结果。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但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导致法律程序过程反锁,增加双方当事人在时间、人力、财力方面不必要的消耗。并且,认定的结果也未必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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