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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含义和影响
一裁终局的含义和影响
       
      (作者:张佳奇律师)
     
      在商事仲裁中,各国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我国也是如此。《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所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那么,一裁终局的含义和影响是什么呢?
       
      《仲裁法》将一裁终局定义为“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仲裁不同,商事仲裁中,除裁决被撤销、执行申请被驳回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外,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一次,并且达成仲裁协议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裁终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为了避免这种更高效、更经济的替代解决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权,即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
       
      《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裁决的情形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申请人寻求的救济不同。在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认为必要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在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需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决,而无需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均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也无权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重新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后,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后,案外人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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