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原告以被告违反租赁协议提前解约为由,向被告提出了赔偿请求。但事实上,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后,原告曾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租赁协议,要求被告签署后拍照返回给原告。数日后,被告回复“Sorry for my late response”(抱歉回复太迟了)。此后,关于签署续租合同一事,双方没有进一步沟通。被告经原告同意,继续在租赁房屋中居住,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如期支付了租金。四个月后,被告因个人事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关系、结算租金、退还押金的请求。但原告以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为由,扣留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并向被告提出了进一步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就续签租赁协议的事宜做了初步沟通,并未实际签订书面的续租协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回复“Sorry for my late response”(抱歉回复太迟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不定期租赁协议。因此,原告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协议,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