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仲裁
员工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代发工资,员工如何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张佳奇律师)

1、案情简述:

         某保安服务公司因为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提前开始营业,但无法使用公司账户发放员工工资。因此将工资总额近300万转入员工张某的个人账户代发,其中包括张某本人的工资。后来,张某与公司发生一些小矛盾,被公司辞退。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保安服务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但申请人张某未咨询律师,也未委托律师,导致在劳动仲裁中举证不充分,最终败诉。

2、双方的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张某主张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短信、电话等沟通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保安服务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并以上述300万资金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提出,保安的招聘、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事宜均由张某负责,被申请人一次性打款给申请人张某,说明张某以分包商的身份承接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

3、裁决结果

         经过庭审,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首先,申请人张某未提供详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被申请人保安服务公司以员工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虽然张某提供了一些聊天记录等证据,但没有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对张某的工作作出安排、指示、监督等方面的记录,不能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

         其次,申请人张某虽提供了300万元打款记录,但未制作详细的支出明细,不能证明其中归张某的部分符合其工资标准。

         仲裁庭最终采信了被申请人的主张,认为申请人张某未就被申请人要求其代付工资的指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银行转账数额较大、款项无特殊备注,张某主张其中某笔费用或部分为发放其个人工资,也缺乏依据。因此,仲裁庭未采信张某提出的在职期间保安服务公司发放其工资并通过其代发工资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结算的系项目费用。故申请双方并没有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缺乏人身隶属和财产隶属关系,故对于申请人张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不予采信。因此,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张某的所有请求事项。

4、律师建议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张某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未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未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本人又盲目自信,导致自己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反而提供了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未能预料到对方可能提出的辩护理由从而作出正确的反应,最终导致败诉。但值得庆幸的是,申请人还可以在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律师认为申请人张某应该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诉讼准备:第一,收集整理有关保安服务公司在工作安排、指导、指示、监督等方面的沟通记录,证明张某在公司以员工的身份履行职务,尤其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向招聘的保安发放工资;第二,逐项列明300万元款项的开支明细和计算数据,尤其是代发工资和公司营业支出等,并附上每项开支的有效凭证,证明开支后的剩余金额符合自己的工资标准,从而证明自己的员工身份。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去咨询律师,也不委托律师,最终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法律程序纷繁复杂,不仅需要事先做大量的工作,还要在庭审过程中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专业素质强、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胜任。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上海民事律师是您身边的专业法律顾问,有需要请联系我们,电话:15921382911。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5921382911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4楼中派律师事务所
公司邮箱:1592138291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