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避免被执行人的拖延策略
如何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避免被执行人的拖延策略
(作者:张佳奇律师)
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应当在裁决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未履行债务的,胜诉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有可能会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拖延裁决的执行。因为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因此,败诉方有可能会在六个月期限即将届满时,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无论裁决最终是否会被撤销,都会导致裁决的执行拖延两个月的时间。
对于申请人而言,要想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两个策略。
第一种策略是在裁决作出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提出执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就必须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而执行程序有可能会在六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前结束。这就起到了促使申请人及早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从而避免发生过分拖延的情况。
第二种策略是在裁决作出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再提出执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就丧失了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