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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赔偿
请假期间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于最高法公报2023年第4期-物业公司诉劳动者劳动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小王与物业公司2008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月6日小王一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请假7天,并将申请单交给保安队长,要求转交,同时自行联系小区经理后随即乘车回家。当天小王也在微信群拍照请假单给领导,未获审批。得知未获批准往单位赶回,路上得知父亲去世消息又折返回老家,七天之后才上班。物业公司亿规章制度已经公示且员工签字,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庭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假工资,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至青浦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员工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文化精神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应予宽容和理解。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数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明属不当,不近人情。故物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员工未休假工资。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以此为旷工事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1.本案例正是情理法的判决叫人称赞暖人心,用人单位冷漠,但法律给予温情。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不应该是人伦道德的枷锁,而应是道德的传承。文字冷冰冰但用人单位实践却应给予员工更多包容和理解,更何况已经为单位工作十年之久的员工。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小王支付双倍即25个月的赔偿金,未休年假按工资日收入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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