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了可以再赚,“家”没了怎么办?
工资没了可以再赚,“家”没了怎么办?自己买的房子有优先权吗?遇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办?
最高法于近日发布了法释【2023】1号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针对河南省高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中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主要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 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是关涉民生
的重大事件,在国内一线城市令人望而生畏的房价可能终其一生
才能获得一套属于自己房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的保护顺位更应优先于其他优先权即超级优先权。工资没有了可以再赚,房子没有了一家人将居无定所造成社会不稳定。那怎样的房产才是以居住为目的的房产呢?
1.消费者应以居住生活为目的购买,超出居住所需则消费者不享有此超级优先权。
2.根据解释,消费者是二手房的买受人因居住而购买亦应属于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商品房消费者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后,即支付50%以上的房款也应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商品房仅限于居住需要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这同时也是为商品房消费者设置居住权的特殊规定。
5.破产程序中,即使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未过半,买受人主张生存权也应享有价款返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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