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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作者:张佳奇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衡量“重大”的标准。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如何确定哪些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由基层人民法院关系呢?

      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中,对于不同的省市而言,“争议标的额大”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分为两个标准:4000万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适用4000万元标准的是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几个沿海省份(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他省市则适用2000万元以上的标准。

      另外,《规定》中还包括了一个上限标准,即50亿元以上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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