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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的纠纷
 
可以申请仲裁的纠纷
(作者:张佳奇律师)

        《仲裁法》对仲裁范围规定了两个条件:


        首先,将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限定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这就意味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存在相互隶属关系、行政管辖关系等。例如,国家机关的不同级别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企业的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笔者认为,如果分支机构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总部都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条件,它们之间的纠纷应该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范围。

        其次,将纠纷的性质限定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权利义务和财产权益的纠纷。

        《仲裁法》还采用排除法的方式列举了不可申请仲裁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均可申请仲裁。这些不可申请仲裁的纠纷包括: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中第一项主要涉及家庭婚姻、人身关系及其相关的财产关系,这些方面的纠纷必须依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解决。第二项主要涉及行政领域,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除此之外,劳动争议由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关于农业用地、宅基地等方面的纠纷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也不能申请仲裁。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有关仲裁领域的规定,但基本上都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之内。因此,不再做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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